(2017)苏0281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744戴金祥与夏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祥,夏伟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744号原告:戴金祥,男,1962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律,男,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系戴金祥儿子。被告:夏伟华,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原告戴金祥诉被告夏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戴金祥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金祥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戴金祥已预交),由戴金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培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