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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744戴金祥与夏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祥,夏伟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744号原告:戴金祥,男,1962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律,男,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系戴金祥儿子。被告:夏伟华,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原告戴金祥诉被告夏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戴金祥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金祥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戴金祥已预交),由戴金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培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