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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516号原告:郭某1,男,201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法定代理人:郭某2(系郭某1之父),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抚松县北岗镇人民政府职员,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抚松县松江河镇工农社区职员,住抚松县。原告郭某1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