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516号原告:郭某1,男,201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法定代理人:郭某2(系郭某1之父),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抚松县北岗镇人民政府职员,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抚松县松江河镇工农社区职员,住抚松县。原告郭某1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