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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景龙与林炳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7民特274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景龙,林炳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27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何景龙。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林炳刚。委托代理人:赵善启,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子珍,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申请人何景龙因与被申请人林炳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343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何景龙认为,申请人作为买方和卖方即被申请人林炳刚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林炳刚的房屋,后因房屋历史问题,申请人未能买到该房产,双方并协商终止购买房产,林炳刚同意愿意返还签订买卖合同前何景龙支付的订金2万元并公证取消买卖合同的签订,但归还订金的前提是该房屋出售后。后林炳刚因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仲裁,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符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仲裁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特申请撤销上述裁决。对何景龙的申请,被申请人林炳刚认为,涉案裁决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被撤销的情况,其举证的录音仲裁庭接纳并当庭质证,何景龙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明确,其认为涉案裁决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定程序,具体指:1、仲裁庭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和经过;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仲裁庭均没有接纳,申请人提供的录音是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的,对方承认录音的真实性,应被采纳。所有事项都违反法定程序。另认为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决的行为,因为申请人提交证据仲裁庭不接纳还认为申请人电话录音恐吓他们。经审查查明,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3437号裁决书在“举证和质证”部分载明,何景龙在仲裁过程中提供了录音光盘和短信作为证据,林炳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在“事实认定”部分认定,双方确认曾就解除网签的《买卖合同》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在“仲裁庭意见”部分认为,至于何景龙抗辩称林炳刚曾同意退回定金2万元给何景龙,仲裁庭认为,由于这仅是双方协商过程,双方对于解除合同和退回定金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仲裁庭对何景龙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据由仲裁庭认定。本案中,仲裁庭对何景龙提交的录音和短信证据进行质证,并根据该证据内容认定双方曾就解除《买卖合同》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进而作出相应裁决,上述对证据的采纳和认定过程是仲裁庭的职权范围,并未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至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到的《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则分别是关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调解、仲裁通知和邮寄送达的规定,申请人并未就仲裁庭违反上述规定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仲裁庭违反上述规定,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仲裁员在仲裁本案时是否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的问题。何景龙并无证据证明仲裁庭在仲裁本案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情形,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决,即使未采纳某一方的主张亦不属于枉法裁决。何景龙所谓的仲裁庭不采纳其证据以及仲裁庭认为其恐吓等,均不属于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情形。至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庭未查清事实等,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何景龙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343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何景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明艳审判员  王汇文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洁珺李蕴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