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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兴龙与肖伯民、临沂市罗庄区佰祥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龙,肖伯民,临沂市罗庄区佰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788号原告:刘兴龙,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肖伯民,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佰祥运输有限公司,住罗庄区盛庄办事处湖北路与临册路交汇处东800米路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梅,该公司职工。原告刘兴龙与被告肖伯民、临沂市罗庄区佰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4日,原告刘兴龙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龙撤回起诉。诉讼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刘兴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