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与新疆天和保健品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天和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破申2号申请人:新疆天和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孙进才,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3月14日,申请人新疆天和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经审查,新疆天和保健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3日,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投资成立的国有企业,2009年5月起停产至今。截止2012年10月31日,根据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的审计,显示新疆天和保健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373261.13元,负债总额为7080474.75元,所有者权益为-6843213.62元,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该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天和保健品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上述状况符合破产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新疆天和保健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唐 楠审 判 员 卢 敏代理审判员 王洪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