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靖与黄太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靖,黄太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梁靖,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黄太周,男,1979年10月24日,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梁靖与被执行人黄太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22执19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太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太周银行存款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太周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恺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