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振申请执行雷鸣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雷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振,男.被执行人雷鸣,男。本院在执行杨振与雷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义务,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雷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按协议履行,本次申请执行人受偿案件款500000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4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