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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世军与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军,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412号原告:李世军,男,194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被告:吕强,男,38岁,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原告李世军与被告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世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8日,被告向我借款24000元,约定月利3分,并为我出具借条,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请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在赤城县龙门所镇小水沟村居住,至今去向不明,而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温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喆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送达后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