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金红与房若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红,房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红,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房若军,男,1964年出生,住德州市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房若军名下位于禹城市汉槐街南侧石油公司房产两处(房产证号为1001660、00213**)。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