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代大林、何金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大林,何金水,张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财保19号申请人:代大林。被申请人:何金水。被申请人:张书梅。申请人代大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书梅所有的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代大林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代大林与被申请人何金水驾驶张书梅的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书梅所有的小型轿车查封到临城县交警队,查封期限为6个月,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买卖、变卖、抵押等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代大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翠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