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7101行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余建凤与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凤,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648号原告:余建凤,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广东省公安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职务厅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国、郭济南,系该厅工作人员。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马兴瑞,职务省长。委托代理人:吴笛、胡晓坚,系该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凤诉被告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余建凤负担。审 判 长  何欣颖人民陪审员  王宪吏人民陪审员  邓国权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