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明利申请执行陈记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利,陈记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利,女,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陈记中,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记中银行存款506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记中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山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