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某某彩钢钢构厂与旬邑县某某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某某彩钢钢构厂,旬邑县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某某彩钢钢构厂。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负责人:张某,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厂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煤矿。住所地:旬邑县。负责人:秦某,该矿投资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1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