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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永华与刘景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华,刘景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2民初168号原告:高永华,男,汉族,1958年4月8日出生,住阳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生,阳信鲁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景洋,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俊杰,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永华与被告刘景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永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生、被告刘景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永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9876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现金15376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现金145000元,约定月息为2%,并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条两张。2015年1月12日被告曾结息41822.6元,同时也写在了借条上。原告多次催要偿还借款,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推迟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具状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景洋辩称,对借款的事实和借款金额无异议,被告已偿还本金40000元,偿还利息41822.6元,原告个人投资的华芝工艺品有限公司尚欠被告货款10000元左右,请求抵消该部分借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2013年11月24日,被告刘景洋为原告高永华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借款金额153760元,约定月利率2%,该借条载明截止2015年1月12日,其相应利息为41822.6元。2013年12月31日,被告刘景洋为原告高永华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借款金额145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有被告刘景洋签字确认。对上述借款的事实与金额被告无异议,本庭确认为有效证据,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3760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刘景洋并于2014年春季、2015年春节前、2016年7月份分三次支付原告该笔借款的利息共计25000元。该借条载明从2013年至2015年1月12日的相应利息为41822.6元。2013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5000元,约定月利率2%。两份借条均有刘景洋于2017年1月17��的签字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景洋向原告高永华借款两笔合计金额29876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对该借款事实借款金额无异议,被告刘景洋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在上述两笔借款中,借款月利率均约定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相应利息为(第一笔按本金153760元,月利率2%计算,起息日为2013年11月25日,止息日为本判决生效之日,并从计算的利息中扣减被告刘景洋已付的25000元利息;第二笔按本金145000元,月利率2%计算,起息日为2014年1月1日,止息日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辩称已偿还上述借款本金40000元,偿还利息41822.6元,并应当在借款中抵消货款10000元,无任何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景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永华借款本金29876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第一笔按本金153760元,月利率2%计算,起息日为2013年11月25日,止息日为本判决生效之日,并从计算的利息中扣减被告刘景洋已付的25000元利息;第二笔按本金145000元,月利率2%计算,起息日为2014年1月1日,止息日为本判决生效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1.4元,减半收取2890.7元,申请费1020元,合计3910.7元,由被告刘景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