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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吉祥化工厂、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办事处祥和雅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吉祥化工厂,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办事处祥和雅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镇振兴路39号。法定代表人:曹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吉祥化工厂,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镇吉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陆安兴,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办事处祥和雅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燕子矶街道吉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镇吉祥村。法定代表人:陆宝珠,该委员会主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与南京吉祥化工厂、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办事处祥和雅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祥和雅苑居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的(2008)宁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宁执字第85号民事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28日,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7)苏01执异10号执行裁定,变更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宁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