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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与长寿区晏维汽车修理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寿区晏维汽车修理厂,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寿区晏维汽车修理厂。经营者:王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钢铁集团三峰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进。上诉人长寿区晏维汽车修理厂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长寿区晏维汽车修理厂上诉称,本案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可能显失公正,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区,合同双方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依据约定管辖,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