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有苟、丘玉平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有苟,丘玉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有苟,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丘玉平,男,汉族,1967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再审申请人黄有苟因与被申请人丘玉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有苟申请再审称,2014年7月15日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柏定国三人签订了《股东合伙协议书》,合伙经营仁化县大田庄石英石矿加工厂加工石英石矿精粉经销专卖。总投资50万元,其中,被申请人和柏定国各出资25万元,再审申请人作为介绍人以技术和劳动入股,负责经营生产管理。盈利分配和债务分配均按照4:3:3,其中被申请人为40%,再审申请人和柏定国各为30%,合伙期限为一年(即从2014年7月起至2015年6月底止)。根据三方协议第9条第2项A之约定,三人合伙至同年12月散伙,由被申请人负责清算事宜,并保证2015年7月30日前清算完全部账目。同时,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要求下写下大约亏损43000元的欠条,并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事后,被申请人以再审申请人未还清欠款为由,迟迟不予清算,再审申请人不得不向被申请人支付4000元。2015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再审申请人返还剩余欠款39000元,一审法院对被申请人偏听偏信,定性错误,加上诉讼期间再审申请人又无法找到另一合伙人柏定国出庭作证,导致再审申请人败诉。之后,再审申请人千方百计寻找合伙人柏定国,柏定国自愿给再审申请人出具书面证明,三人合伙期间租厂押金、设备等款项至今还未清算的事实,可作为新的证据提供给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提出如下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确认合伙关系责令被申请人清算合伙期间的全部账目,其中,租场押金5.2万元,新增机器设备4万元,厂棚搭建1.8万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1万元,应当计入清算之列;3.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原审诉讼费。本院在审查期间,经询问再审申请人黄有苟,黄有苟确认,合伙时他本人没出投资款,三人散伙清算时,已将厂房的押金、新增的机器设备、厂棚搭建支出的费用作为亏损款处理了,但其认为厂房押金、新增机器设备、厂棚搭建费是可以收回的,应该先收回这些款项折抵后,再确定该给多少钱给丘玉平。被申请人丘玉平提出意见称,黄有苟写欠条给我时,厂房押金、机器设备、厂房搭建费已经算入了亏损支出,厂房是租用的,厂棚搭建费、机器设备是没办法处理的,只有一些水泵、风扇是可以拿回来的,叫他们俩去拿也不去。厂房押金有10万元,我们签订的是一年的合同,但是我们干了8个月就散伙了,中途解除合同,房东答应退15000元给我们,但是柏定国要求退20000元,黄有苟说退10000元都可以,房东要求三个人一起去签名确认,由于意见不合一直没有去,所以一分钱也没有收回来。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合伙人在合伙终止时已对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进行了清算,确认了亏损金额及三方应当承担的亏损数额,由于再审申请人在合伙时没有出资,其应当承担的亏损数额已由另外两个合伙人承担了,所以再审申请人给被申请人立下43000元的欠条,该欠款实际就是被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亏损款,因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至于房屋押金、机器设备的处理问题,属三合伙人对外尚未收回的债权,此债权能否收回,能收回多少还是个未知数,可待合伙人收回后另行分配。故再审申请人以房屋押金、机器设备、厂棚没有清算为由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黄有苟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有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忠铭审判员 周一涛审判员 黄旭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