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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吕小刚与马兆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刚,马兆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吕小刚。被执行人:马兆清。本院在执行吕小刚与马兆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9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