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吕小刚与马兆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刚,马兆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吕小刚。被执行人:马兆清。本院在执行吕小刚与马兆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29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