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凤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凤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654号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11号8幢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120743XA。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凤梅,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凤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