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荆文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荆文杰,男,1997年5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桓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文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荆文杰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桓台县果里法庭东侧时,撞到成某停放在此处的农用车尾部,致被告人荆文杰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荆文杰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荆文杰血液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证人成某证言,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文杰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荆文杰在简易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荆文杰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肇事,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荆文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毕颖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