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罗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罗婷,饶亮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105号。被执行人罗婷,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系会昌县环保局职工,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饶亮清,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会昌县采茶歌舞剧院职工,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与饶亮清、罗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饶亮清、罗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