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成炳哲诉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南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炳哲,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南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640号原告:成炳哲,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朝鲜族,吉林市新星润滑油分装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孙学贵,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南支行。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国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力,吉林恒正达(松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炳哲诉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南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炳哲撤回对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南支行的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免收。审判长 秦玉凤人民陪审员潘顺昌人民陪审员原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