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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贺国新与平顶山市夏威夷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国新,平顶山市夏威夷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472号原告贺国新,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孟凡晓,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夏威夷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平安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687114978W。法定代表人芦娜,总经理。原告贺国新诉被告平顶山市夏威夷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贺国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我工程款4573447元(其中包括工程价款5725816元,代购材料款261981元,代付铁艺款46372元,代付石材款27万元,扣除被告已付的1460672元),并支付利息230万元(自2010年5月至2016年3月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09年9月期间通过与被告方充分协商,并应被告之约,为被告进行装饰装修,被告的工程项目范围为“新视听1-3层全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方式为“包工包料”,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其工程施工为双方协商进行,2015年5月份我的工程全部完工,被告正式投入使用,在施工中,我的工程款为570余万元,加之我为被告代付石材款27万元及我代付被告购物,代付铁艺费用等被告应付我的工程款本金近600万元,其后经我追讨,被告分数次共支付我现款1460672元,下欠本金4573497元未付,另外因被告违约,给我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对其未付的工程款应自我交付后计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明确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对仲裁协议的约定为“当地仲裁机构”原被告双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但原被告双方所在地均为平顶山市,且平顶山市仅有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故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应视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该条约定属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双方约定合法有效。因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国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奕代理审判员 赵 颍人民陪审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延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