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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君与被告汉中同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君,汉中同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484号原告:王文君,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中同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镇南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刘远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章,巴中市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文君诉被告汉中同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王文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412元,由原告王文君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