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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桦甸市松源水泥有限公司对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桦甸市松源水泥有限公司,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财保57号申请人:桦甸市松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周英波。被申请人: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徐熙财。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名下的采矿权、探矿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采矿权人登记在被申请人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名下的采矿权,地址位于桦甸市孙家屯实验区,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2200002009081120031917,矿山名称为桦甸市富源煤矿,矿区面积0.5372平方公里;查封探矿权人登记在被申请人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名下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地址位于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孙家屯村富源煤矿,探矿权证号为T22120080601010892,勘查项目名称为吉林省桦甸市小城子煤矿(扩界)勘探,图幅号为K52E007004,勘查面积0.55平方公里。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两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禁止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腾云飞审判员 任财良审判员 张   秀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先   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