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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增元、单冬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刘增元,单冬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933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屈鑫,主任。被执行人刘增元,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单冬娥,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人执行人株洲市城郊建宁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增元、单冬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