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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孟庆武、郭素芳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武,郭素芳,朱克江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1221号申请人:孟庆武,男,195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郭素芳,女,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朱克江,男,195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孟庆武诉被申请人郭素芳、朱克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2017年4月14日,申请人孟庆武以(2014)寒滨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的冻结期限即将到期为由,申请对(2014)寒滨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中冻结的款项(详见该案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庆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2014)寒滨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中朱克江、朱友然在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的拆迁补偿款4960000元(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霞审 判 员  王美丽代理审判员  张延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