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6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时敏与王珺铎、李泽明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时敏,王珺铎,王波,李泽明,马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6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时敏,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哈尔滨市童车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珺铎,男,1999年5月25日生,汉族,哈尔滨市第四中学学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新天地***栋*单元***室。被执行人:王波,男,汉族,王珺铎的监护人,1970年4月5日出生,无业,住哈尔滨市动力区锅炉三新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李泽明,男,回族,1999年8月7日出生,哈尔滨市第四中学学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号泰富长安城**栋*单元***室。被执行人马春霞,女,回族,1976年2月6日出生,哈尔滨市客运站工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号泰富长安城**栋*单元***室。马时敏与王珺铎、王波、李泽明、马春霞人格权纠纷案件中,于2017年3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春霞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45号B1栋2单元901房产。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春霞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45号B1栋2单元901房产(建筑面积:112.03平方米、产权证号:1101010739)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