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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牛亚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亚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刑初7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亚龙,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17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被告人牛亚龙身体受伤不能接受审判,本案于2016年3月29日中止审理,于2017年4月10日恢复审理。于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郭冰冰,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亚龙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亚龙及其辩护人郭冰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21时25分左右,被告人牛亚龙醉酒后驾驶一辆豫A×××××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溱水路与青峰路北50米处时,与李某停放在路边的豫A×××××号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离开现场,行驶至新密市开阳路与育才街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被告人牛亚龙带至医院抽血并封装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399.8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牛亚龙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牛亚龙于2015年9月13日被传唤到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牛亚龙供述,证人李某、王某证言,血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牛亚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牛亚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牛亚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牛亚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牛亚龙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21时25分左右,被告人牛亚龙醉酒后驾驶一辆豫A×××××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溱水路与青峰路北50米处时,与李某停放在路边的豫A×××××号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离开现场,行驶至新密市开阳路与育才街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被告人牛亚龙带至医院抽血并封装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的血醇含量为399.8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牛亚龙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牛亚龙于2015年9月13日被传唤到案。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牛亚龙赔偿李某车辆损失费、停车费等费用共计166000元,并取得李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牛亚龙供述,证实2015年9月7日晚上20时左右,其和四个朋友在喜悦酒店吃饭,期间其喝了半斤白酒就晕了,一共喝了多少其记不清了,其驾驶豫A×××××号轿车离开喜悦酒店。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7日21时左右,其驾驶豫A×××××号轿车行驶到溱水路与青峰路交叉口北50米处停在路边,其去母亲楼上五分钟,就听见楼下“砰”的一声响,其就赶紧下楼看咋回事,发现其停在路边的车被撞了,就赶紧拨打“110”报警电话。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7日21时左右,其驾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实验高中对面路段时,由东向西行驶过来一辆黑色奥迪轿车行驶有点不正常,差点与其车相撞,黑色奥迪轿车右前部受损严重,保险杠还在地上拖着。该车行驶到开阳路与育才街交叉口时停在了路边,其车停后看见该男子推开车门倒在地上。4、血醇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牛亚龙血醇浓度为399.85mg100ml。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牛亚龙负事故全部责任。6、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牛亚龙具有C1驾驶资格证。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牛亚龙的个人基本情况。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牛亚龙于2015年9月13日被传唤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亚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亚龙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牛亚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牛亚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牛亚龙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牛亚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牛亚龙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牛亚龙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牛亚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牛亚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亚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潘雪涛审 判 员  韩军营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盟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