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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京奥港集团有限公司与建发(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奥港集团有限公司,建发(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045号原告:北京京奥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鼎成路9号裙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83403M。法定代表人:王子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枫、刘甲栋,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3号12层43-(12)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7515942P。法定代表人:赖衍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洁、池骋,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京奥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发(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奥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