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京奥港集团有限公司与建发(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奥港集团有限公司,建发(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045号原告:北京京奥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鼎成路9号裙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83403M。法定代表人:王子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枫、刘甲栋,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3号12层43-(12)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7515942P。法定代表人:赖衍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洁、池骋,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京奥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发(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奥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