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1435杨振明与连云港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明,连云港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杨振明,男,195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5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振明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振明于2017年4月13日以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706执1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西平审判员 卞成山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