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6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曹某3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曹某3,曹某4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6244号原告:曹某1。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原告曹某1母亲),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2,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曹某3,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曹某4,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原告曹某1与被告曹某2、曹某3、曹某4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曹某1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曹某1负担(原告曹某1已申请缓交)。审 判 长 张 益审 判 员 吴菊兰代理审判员 朱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