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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6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曹某3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曹某3,曹某4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6244号原告:曹某1。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原告曹某1母亲),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2,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曹某3,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曹某4,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原告曹某1与被告曹某2、曹某3、曹某4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曹某1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曹某1负担(原告曹某1已申请缓交)。审 判 长  张 益审 判 员  吴菊兰代理审判员  朱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