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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9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秦某某、秦某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秦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9民初57号原告周某某,女,住址(略)。被告秦某某,女,住址(略)。被告秦某某,男,住址(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秦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