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9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金龙电力有限公司,华安县浙溪口电力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叶跃松,叶淑桢,陈明生,王涓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6层)。法定代表人朱金叶,董事长。被执行人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东市场南侧。法定代表人叶跃松,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379号一楼之二。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泰县金龙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硅后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明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安县浙溪口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湖林乡西陂村。法定代表人叶淑桢,总经理。被执行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4幢3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董事长。被执行人叶跃松,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叶淑桢,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明生,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王涓鑫,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作出(2016)京02民初3号民事裁定,保全冻结了被告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杭县中龙电力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4680万元的股权以及其持有的福建省上杭宝富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855万元的股权。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九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将上述两项冻结的股权质押给申请执行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办理上述股权的出质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措施。经审查,解除对上述股权冻结措施的申请是申请执行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杭县中龙电力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4680万元股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省上杭宝富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855万元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刘辉执行员 闫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