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运合与丁新庄、赵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运合,丁新庄,赵鹏飞,张晓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062号原告:董运合,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丁新庄,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赵鹏飞,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晓涛,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内黄县。原告董运合与被告丁新庄、赵鹏飞、张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并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董运合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运合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董运合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