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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2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保42号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2F。法定代表人:邵超飞,该公司董事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6)苏86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委托本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因该委托属事项委托,本院故立执保字案号予以查询。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省奥XX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等值财产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