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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国超、欧培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国超,欧培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9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国超,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培基,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冠初(欧培基继父),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高国超因与被上诉人欧培基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7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无认定事实,对上诉人高国超与被上诉人欧培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76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杨雪燕代理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津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