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满淑兰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满淑兰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2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刘景先,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一区1-4号楼会所。法定代表人:刘景先,总经理。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宗奇,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南半截胡同13号。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花市南里富贵园小区物业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淑兰,女,1945年8月4日出生,回族,北京天元利生体育用品商厦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阳,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满淑兰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0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满淑兰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满淑兰负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的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确认侵权成立的事实认定不清和证据不足。1、一审判决认定的依据为满淑兰向法庭提供的照片,照片所显示的地方并非我方管理区域,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因此不能据此证明满淑兰在我方管理区域内摔倒;事发后我方在该位置亦未发现有任何螺栓存在。2、事发后经我方现场了解及核查录像监控资料,并未发现满淑兰在该处摔倒的证明。3、满淑兰在摔倒当时并未及时报警亦或向我方进行求助或与我方及时进行沟通,满淑兰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摔伤情况证明。4、明显错误的是,一审法院在事实审查过程中竟然未对空调室外机的归属及安装主体这一关键问题进行核实,仅凭满淑兰提供的照片书证判定我方对满淑兰摔伤承担主要责任,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二、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0月19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仅记载了满淑兰的伤残程度以及给出了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的意见,并不能证明满淑兰损伤的原因,亦不能证明该损伤是由于我方侵权所致,故不应当据此认定我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项目存在严重的认定错误。1、满淑兰为72岁高龄、年老多病,其提供的病历已经证明其就诊项目不仅仅是摔伤导致的骨折,还包括摔伤前存在的骨质疏松症等其它诸多疾病;即便我方应该为满淑兰的本次摔伤负有一定的责任,也只应该是对摔伤导致伤害的治疗及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在治疗费用支出上未做甄别,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从满淑兰一审提供的治疗骨质疏松的相关药品证据亦证明其巨额药费与摔伤无关。2、满淑兰在治疗中购买与摔伤治疗无关的高价药品,一审法院未做剔除,事实认定有误。3、一审法院对满淑兰的治疗项目和发生的费用未作任何梳理、划分和合理性分析,即简单认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属于严重的证据认定错误。满淑兰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的上诉主张及请求,请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满淑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对方赔偿我医疗费共计102160.81元、护理费19300元、护理器具费878元、残疾赔偿金95146.2(52859乘9乘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对方承担伤残鉴定费4050元;3、诉讼费由对方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4日14时至15时左右,我当天去地下车库里的物业办理门禁卡事宜。在离富贵园小区物业办公室五十米的地库,我被地下一个固定空调的螺栓(螺栓凸出地面四厘米)绊倒,我向前趴在了地上而受伤。现我依法诉至法院。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辩称,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是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属的一个项目部,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取得法人资格是在去年刚刚办理下来。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来管理物业,所有签订的合同都是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经我方现场核实,拍了一些照片。事发地点是6号楼1单元B2南侧,车后面一米的地方不是行人通道,地上有锈迹,但是没有钉子。地下通道除了停车外,每个单元都有通道能到地库,物业在地库。车后面也没有写禁止行人通过之类的字样。车库有监控,但是顶多保留一个月,满淑兰受伤的地方有可能位于盲区,拍不到。满淑兰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我方作为富贵园的管理单位,空调室外机的位置不是行人通道,由于停车位后方距后墙只有一米,且满淑兰年事已高,满淑兰为了方便去物业办理门禁卡,自己不小心摔伤,我方没有责任。满淑兰的儿子给我方领导打过电话,满淑兰摔伤后我方去现场看过,满淑兰拍的照片是模糊的,也没有日期,也没有钉子的痕迹。满淑兰的伤与我方未尽到管理义务没有因果关系,满淑兰要求我方赔偿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而且满淑兰所诉赔偿金额太高。我方不同意满淑兰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满淑兰居住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富贵园一区6号楼5单元702室。2016年4月14日14时至15时左右,满淑兰在前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富贵园一区6号楼1单元B2层物业办公室时,途径B2层停车位后方,在车位后方一空调室外机处摔倒。满淑兰提交的现场照片,从地面痕迹可以看到,该空调室外机原放置位置为与墙面成90度摆放,现该室外机放置为与墙体平行。在地面上有一固定室外机的螺栓突出于地面约1-2厘米。满淑兰摔倒地点的物业管理由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为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分公司(法人独资)。满淑兰于2016年4月14日至4月23日,因右肱骨近段粉碎性骨折、左桡骨远段粉碎性骨折、骨质疏松症、高血压病、糖尿病、结肠癌术后在北京医院住院治疗9天。满淑兰于2016年5月3日至5月7日,因脊柱压缩骨折、重度骨质疏松症、肱骨骨折术后、骨关节炎在北京医院住院治疗4天。满淑兰支付医疗费用共计83255.71元。北京医院2016年8月17日处方显示,满淑兰临床诊断:严重骨质疏松,多发骨折。处方药物为特立帕肽。满淑兰支付购买特立帕肽注射液及注射用针头费用共计36216元。满淑兰支付2016年4月15日至4月20日陪护费900元;5月24日家政服务费400元;2016年11月1日共计支付保姆服务费18000元。满淑兰支付购买轮椅费用638元、护具费用240元。经满淑兰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满淑兰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2016年10月19日,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满淑兰右肩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程度属九级,胸椎损伤的伤残程度属十级,左腕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二)被鉴定人满淑兰的护理期限可考虑为90日。(三)被鉴定人满淑兰的营养期限可考虑为90日。(四)被鉴定人满淑兰后续需要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二次手术后可考虑遵医嘱行康复功能训练,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满淑兰支付鉴定费4050元。满淑兰提交了如下证据:1、诊断证明两份;2、北京医院住院病案两套;3、门诊收据;4、外购药品发票;5、外购药品处方;6、家政服务合同;7、护理费收据、发票;8、辅助器具发票两张;9、照片。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故对满淑兰提交的证据1-9予以确认。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提交了如下证据:现场照片。满淑兰认可照片的真实性,故对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满淑兰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B2层事发地点的空调室外机在位置变动后,原地面上固定室外机的螺栓仍然存在,该螺栓的存在会出现安全隐患,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并未消除该隐患。因此,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双方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事发地点位于车辆后方和墙壁之间,并堆放有杂物,满淑兰在通行过程中应当选择更适合通行的道路,满淑兰对其受伤亦存在过错。酌定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对满淑兰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满淑兰的医疗费用赔偿数额为83630.2元。满淑兰的护理费酌定每日为150元,乘以90日为13500元,结合责任比例,实际赔偿数额为9450元。满淑兰购买辅助器具费用赔偿数额为614.6元。满淑兰的伤残赔偿金赔偿数额为66602.34元。满淑兰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数额为455元。满淑兰的营养费赔偿数额酌定为3150元。满淑兰对其受伤亦存在过错,并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受伤对其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因此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伤残鉴定费应由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为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分公司,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支付赔偿金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满淑兰各项损失共计十六万三千九百零一元一角四分;二、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支付赔偿金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二、驳回满淑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4050元,由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的认定与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相同,故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对双方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问题:2、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问题。关于争议焦点1: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满淑兰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B2层事发地点的空调室外机在位置变动后,原地面上固定室外机的螺栓仍然存在,该螺栓的存在会出现安全隐患,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并未消除该隐患。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正确的。同时,从双方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事发地点位于车辆后方和墙壁之间,并堆放有杂物,满淑兰在通行过程中应当选择更适合通行的道路,故一审法院认定满淑兰对其受伤亦存在过错也是正确的。但是,一审法院酌定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对满淑兰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欠妥,本院纠正为50%。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根据前述50%的责任比例,重新计算满淑兰本案应获得的各项赔偿的具体数额为:医疗费用赔偿数额为59735元;护理费酌定每日为150元,护理期为90日,结合责任比例,实际赔偿数额为6750元;购买辅助器具费用赔偿数额为439元;伤残赔偿金赔偿数额为475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数额为325元;营养费赔偿数额为2250元。因满淑兰对其受伤亦存在过错,并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受伤对其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故一审法院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伤残鉴定费4050元作为满淑兰的实际损失,也应按照前述责任比例分担,即应由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负担2025元。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为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分公司,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支付赔偿金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综上所述,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0917号民事判决;二、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满淑兰各项损失共计十一万九千零九十七元;三、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支付赔偿金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四、驳回满淑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844元,由满淑兰负担2422元(已交纳),由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负担2422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844元,由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花市南里富贵园物业服务中心负担2422元(已交纳),由满淑兰负担24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 光审判员 宋 鹏审判员 任淳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果满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