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某2与赵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男,汉族,1979年9月6日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女,汉族,1982年5月24日生,住镇江市。上诉人赵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1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涛代理审判员 田 原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