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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田明孝与刘明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孝,刘明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943号原告田明孝,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中庄镇于家北坡村村民。被告刘明果,男,50岁,汉族,沂源县中庄镇于家北坡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明孝与被告刘明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明孝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明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田明孝负担。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