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田明孝与刘明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孝,刘明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943号原告田明孝,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中庄镇于家北坡村村民。被告刘明果,男,50岁,汉族,沂源县中庄镇于家北坡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明孝与被告刘明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明孝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明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田明孝负担。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