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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永朋、刘宝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朋,刘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朋,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宝玲,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刘永朋与被执行人刘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李金波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