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蛟河市漂河镇东升村卫生室医疗服务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漂河镇东升村卫生室,赵立军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748号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东升村卫生室,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东升村。负责人:樊作文。被告:赵立军,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东升村卫生室(以下简称东升卫生室)与被告赵立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于2017年4月12日由审判员赵宏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升卫生室负责人樊作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立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升卫生室诉称:1999年至2014年,赵立军及其家人在东升卫生室打针,拖欠医药费6900元,赵立军于2015年11月12日出具欠条,此款经东升卫生室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赵立军立即给付医药费6900元。赵立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陈述、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自1999年,赵立军及家人在东升村卫生室就医,共拖欠卫生室医药费6900元,并于2015年11月12日出具欠条。此款经东升卫生室多次催要未果。现东升卫生室起诉赵立军,要求立即给付医药费69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多年来,赵立军及家人在东升卫生室看病,双方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2015年11月12日,赵立军为东升卫生室出具欠条一份,认可拖欠药费6900元,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赵立军应给付东升卫生室所欠药费69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东升村卫生室药费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宏国书记员 郑 坤书记员 郑 坤(此件2页,共印6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