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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民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宗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孤岛采油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宗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孤岛采油厂,曹桂新,张荣耀,吴重峰,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西苑派出所,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陈宗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孤岛采油厂,曹桂新,张荣耀,吴重峰,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西苑派出所,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终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宗光,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孤岛采油厂水电大队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孤岛采油厂。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负责人:田波,厂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曹桂新,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孤岛采油厂水电大队经营办主任。现住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荣耀,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孤岛采油厂水电大队党委书记,现住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重峰,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孤岛采油厂生产运行科职工,现住河口区。原审第三人: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西苑派出所。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负责人:常国良,所长。原审第三人: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驻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永和路29号。负责人:陈继军,局长。上诉人陈宗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孤岛采油厂、曹桂新、张荣耀、吴重峰、原审第三人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西苑派出所、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宗光收到本院送达的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宗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秀梅审判员  魏金吉审判员  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