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91执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秦兴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91执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法定代表人:黄鑫鑫,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磊,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秦兴亚,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秦兴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秦兴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秦兴亚财产状况,并对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尚有部分债权未予执行。目前,我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勇审 判 员 柏 冰人民陪审员 华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安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