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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288施惠琴与陈海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惠琴,陈海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88号原告:施惠琴,女,196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鹤彪,启东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南,男,198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北路1063号。负责人:刘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惠琴诉被告陈海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原告施惠琴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惠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惠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惠琴负担。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小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