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姜维与杨超、赵贵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维,杨超,赵贵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101号原告:姜维,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杨超,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赵贵侠,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维诉被告杨超、赵贵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维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姜维承担。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