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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姜维与杨超、赵贵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维,杨超,赵贵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101号原告:姜维,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杨超,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赵贵侠,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维诉被告杨超、赵贵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维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姜维承担。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