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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崔广海与陈敢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广海,陈敢圣,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575号原告:崔广海,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章丘市,现住章丘市实验中学北门对过铁路大修厂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志,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推荐。被告:陈敢圣,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原告崔广海与被告陈敢圣、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滨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广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志,被告陈敢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都邦保险滨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广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6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6日10时许,被告陈敢圣驾驶鲁MH46**三轮汽车沿304县道由东向西行驶,与驾驶鲁APQ0**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崔广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陈敢圣辩称,同意依法赔偿。都邦保险滨州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1月26日10时许,被告陈敢圣驾驶鲁MH46**三轮汽车(载李延荣)沿304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6KM+400M处时,与驾驶鲁APQ0**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原告崔广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陈敢圣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崔广海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延荣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事故认定书为证,被告对此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足以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本院予以确认。2、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章丘市宁家埠镇卫生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4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医疗费单据3份、诊断证明1份、门诊病历1份、诊断报告单1份为证。被告对诊断报告有异议,认为所记载内容与原告年龄不符,且与事发时间不符。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3、原告主张其在外打零工为生,计算误工费5160元(86元×60天),并提交诊断证明证实。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误工时间过长。经审查,根据原告的门诊病历及诊断报告单记载,其因本次事故导致左侧第九肋骨骨折,需固定4周,禁止体力劳动,且医生建议入院治疗,并休养两个月,根据原告年龄、劳动能力及居住地等实际情况,其存在一定收入损失亦属合理,其该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4、原告主张伤后由其妻子张霞护理,计算护理费为860元(86元×10天),并提交护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证实,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经审查,根据原告伤情,其伤后需人护理合乎情理,根据护理人的劳动能力、居住地等实际情况,其该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5、原告主张其所有的鲁APQ0**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损失5300元,支付救援费600元,并提交车辆维修费发票及救援费发票各1份证实,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车损数额及救援费数额,本院对此予以支持。6、被告陈敢圣系鲁MH46**三轮汽车的车主,该车在被告都邦保险滨州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发于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由被告陈敢圣提交驾驶证、行车证、保单及各方庭审陈述证实。各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崔广海与陈敢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崔广海受伤,车辆损坏,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陈敢圣承担主要责任,崔广海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陈敢圣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过错明显,故双方责任比例应予适当调整。根据各方过错及责任大小,本院酌定双方按2:8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崔广海承担20%,陈敢圣承担80%。因陈敢圣驾驶的车辆在被告都邦保险滨州公司投保交强险,故都邦保险滨州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陈敢圣、都邦保险滨州公司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比例、项目和数额赔偿。原告的损失如下:医疗费1145元、误工费5160元、护理费860元、车辆损失5300元,救援费600元,共计13065元。被告都邦保险滨州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共计9165元。被告陈敢圣在交强险外按80%比例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救援费共计3120元。被告都邦保险滨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崔广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共计9165元;二、被告陈敢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崔广海车辆损失、救援费共计3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崔广海负担13元,由被告陈敢圣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倩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忠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