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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付占林与姚国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占林,姚国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060号原告:付占林,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姚国辉,男,1968年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原告付占林与被告姚国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占林与被告姚国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占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