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4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洲花园26幢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957045W。法定代表人:何国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秀丽,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男,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14元(原告已预交250.27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125.13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赵 燕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人民陪审员  余考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洁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