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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郭孬只与张龙只、田祥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孬只,张龙只,田祥平,山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601号原告郭孬只,男,194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蔡淮涛,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只,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田祥平,男,1969年12月23日,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山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1626T。法定代表人:侯凤奎。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孬只诉被告张龙只、田祥平、山东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孬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孬只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孬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孬只负担。审 判 长  刘美云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欣 微信公众号“”